案例:曹某2020年到某机械公司任兼职会计,一月四天。一日,曹某在公司做账,在上厕所时不慎摔伤,构成二级伤残。
律师认为:作为机械公司会计的曹某只要付出劳动,不论能否得到预期的劳动结果,机械公司均会给予劳动报酬,故曹某与机械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。其次,根据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因此兼职职工受伤因属工伤。再者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并没有将发生工伤的地点规定为“岗位”,而是“工作场所”,而在“工作场所”设立厕所,是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给职工提供的必要的卫生条件,所以,在工作时间上厕所,不应该被认为离开了工作场所。因此在工作场所上厕所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在“工作场所”受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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